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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拍"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传播边界被重新划线 ...

2026-9-2 15:32| 发布者:cphoto| 查看:354| 评论:0|来自: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摘要:2026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法释〔2026〕18号)。该决定于2026年5月25 ... ...
法释〔2026〕18号 · 2026年9月1日施行

■ 发生了什么

2026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法释〔2026〕18号)。该决定于2026年5月25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76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与摄影直接相关的有两处修改。

第一处,"公之于众"的认定标准。
原司法解释第九条中"著作权人自行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的限定被删去,"公之于众"明确为: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构成要件。
最高法给出的理由是:目前知识产权理论界和司法实践均认可,作品因他人侵权行为而被公开,也属于公之于众。

第二处,合理使用的边界。
原第十八条规定的"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修改为"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与2020年修正的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保持一致。
同时新增但书:对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的人,可以对其成果依法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但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以相同方式设置、陈列或者公开传播。

■ 对摄影人的实际影响

"室外"两个字被删掉了。过去圈内默认"室外的雕塑随便拍",现在公共场所的范围扩大,涵盖公共及商业性的美术馆、展览馆等室内空间,拍摄对象范围实际上是被纳入管理的那一端变宽了。

拍可以,但别"以相同方式"用。你拍下广场雕塑、商场装置、展馆里的艺术品,照片本身属于合理使用;但把这类照片再做成与原件用途相同的形态——比如复制陈列、同形态的复制品传播——就可能踩线。判断的关键在"合理的方式和范围"这七个字。

反向利好。别人盗走你尚未发表的照片发到网上,现在同样构成"公之于众"。你主张作品已发表、主张权利的举证门槛降低了。

配套的另一处修改也值得留意。原第十七条"报纸、期刊"的范围被明确为"报纸、期刊主管部门批准出版的纸质报纸、期刊以及与其内容和版面格式相一致的数字化版本";同时增加一款,明确报纸期刊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之间相互转载、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之间相互转载已发表作品的,不适用法定许可,应当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靠图库、媒体号转载维权的摄影师,这条用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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