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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1 10:49| 发布者:zhcvl| 查看:493| 评论:0|原作者: 中国摄影在线|来自: 中国摄影在线

摘要:关于杭州《长城》陈长芬银盐作品展争议的后续反馈与版权提示 全视影像画廊(署名:罗勇)已于9月30日就杭州《长城》陈长芬银盐作品展发布致歉声明,承认在展览推广过程中存在三项过失。本网在转达该声明的同时,就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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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反馈 · 2026年10月1日

关于杭州《长城》陈长芬银盐作品展争议的后续反馈与版权提示

【中国摄影在线说明】
全视影像画廊已于9月30日就杭州《长城》陈长芬银盐作品展发布致歉声明,承认在展览推广过程中存在三项过失。本网在转达该声明的同时,就其中涉及作品来源的表述说明本网核查到的情况,并就摄影作品的版权边界向摄影界作出提示。

一、事件回溯

2026年9月7日15时30分,著名摄影家陈长芬在北京逝世,享年85岁。陈长芬1965年开始拍摄长城,1977年起转入专题性、系列性创作,在20世纪80年代完成“大地”“星空”“瀚海”“长城”四大系列风光作品,1989年为纪念摄影术发明150周年入选美国《时代》周刊评选的“世界十大摄影名人”,同年获首届中国摄影艺术金像奖。来源:衡阳日报

9月29日23时48分,本网发布《关于杭州“长城”陈长芬作品展的说明》。该说明提到,一场名为《长城》陈长芬银盐原作作品展的展览近期将在浙江杭州开幕,本网第一时间向其家属核实。陈长芬先生之子陈鹏代表家属明确告知,本人及家属对上述展览从未参与、亦不知情,作为家属及北京陈长芬艺术中心代表,近期不会就先生作品开展任何商业行为。来源:中国摄影在线

该说明发布后,事件在摄影界持续讨论两天。9月30日,展览主办方全视影像画廊发布致歉声明,署名为罗勇。来源:全视影像画廊致歉声明,2026年9月30日

二、致歉声明的核心内容

该声明承认三项过失,并作出两项事实陈述,全文要点如下。

三项过失

一、事先未与先生家人沟通,以取得理解和支持。

二、未经许可,擅自在公众号推文中使用了先生的《日月同辉》和陈鹏拍摄的先生肖像作品。

三、推文中某些部分用词不当。

声明认为,这些错误无意中给先生家人带来了伤害,给朋友和公众造成了不良影响,就此郑重致歉。

两项事实陈述

一、此次展览作品是2016年藏家在一次拍卖会上私洽购得,作品真实,来源合法。

二、本次展览的作品只是致敬展出,不做商业销售。

声明同时表示,对此次展览推广过程中给陈鹏、北京陈长芬艺术中心及陈长芬先生家属造成的冒犯再次致歉,并欢迎各界继续对全视影像画廊进行监督、批评、指导。

陈长芬先生在黄河壶口创作中 摄影:陈鹏

其中第二项过失值得单独提请注意。作品《陈长芬先生在黄河壶口创作中》被采用于该画廊的网络宣传之中,使用之前未取得作者授权。这一未经授权的使用,造成其家属参与的误解,已成为此次家属维权的焦点之一。

三、反馈之一 关于作品来源表述

画廊声明中“2016年藏家在一次拍卖会上私洽购得”一句,是本次争议中唯一指向作品物权链条的表述。本网就此进行了核查。

本网核查到的情况

本网了解到的情况是,这批涉及作品从未进入拍卖程序,亦未通过拍卖成交。

公开可查的拍卖记录

2016年11月,北京华辰拍卖15周年、影像拍卖10周年秋季拍卖会在北京伯豪瑞廷酒店举行,影像专场共推出365件(组)拍品。该场图录中,陈长芬《长城》(36张)列为拍品,编号LOT 232。来源:华辰拍卖官网

该标的在此次拍卖中的最终状态为撤拍,未上拍、未成交。同场撤拍与流拍的标的还有费利斯·比托、约翰·詹布鲁恩等拍品。来源:凤凰网财经

需要说明的是,华辰在2016年另有一场杭州拍卖会(2016年10月26日,浙江世贸君澜大饭店),同样设有影像专场。来源:中证网

如何理解“撤拍”与“私洽”

拍卖实务中,委托方在预展期间与买家达成私下交易,随后撤回标的,是常见操作。因此,“未经拍卖成交”与“来源合法”这两件事并不必然互相排斥。这一点应予正视。

真正需要厘清的是表述本身。“在一次拍卖会上私洽购得”把私下洽购与拍卖成交合并在一句话里,公众读到这句话,很容易理解为存在一次拍卖成交记录。而拍卖成交会留下图录、成交价、成交确认书等公开痕迹,私下洽购通常不会。本网建议全视影像画廊公开以下任一凭证以正视听。第一,拍卖公司出具的成交确认书或发票。第二,收藏方与拍卖公司之间的私洽协议。第三,作品进出拍卖公司的交割单据。若上述凭证无法提供,相关表述宜作更正。

四、反馈之二 摄影作品的版权边界

画廊声明的三层意思值得逐一辨析。作品真实且来源合法,指向物权;未经许可使用《日月同辉》和陈鹏拍摄的肖像作品,指向著作权和肖像权;致敬展出且不做商业销售,指向使用的目的和性质。这三者属于不同的法律范畴,其中任意一项成立,都不能自动免除另外两项的义务。这恰恰是本次事件最值得摄影界记取的地方。

物权与著作权相互分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订)第二十条规定,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改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但美术、摄影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同条第二款还规定,作者将未发表的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所有权转让给他人,受让人展览该原件不构成对作者发表权的侵犯。来源:中国政府网、浙江省人民政府网

这一条在2020年修订时有一个关键变化。2010年版的表述是“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2020年版将摄影作品原件明确纳入“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的范围。来源:法律文本比对

这一规定意味着两层含义。

对藏家而言,持有银盐原作并陈列原件,在展览权这一项上有法律依据。这是可以主张的部分。

对藏家而言,超出原件陈列范围的任何使用行为,仍须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改编、汇编等权利,依然归作者及其继承人享有。公众号推文属于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落入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范畴。这也是画廊在声明中承认第二项过失的法律原因。

此外,摄影作品的“原件”认定本身存在实务难点。美术作品的原件指向唯一的手稿,摄影作品则有底片、原版照片、后期冲印件等多个层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等,可以作为证据。在(2017)陕01民初52号案中,法院认定,持有底片的人可以认定为摄影作品著作权人,仅有拍照记录和信件而无底片的,不能单独作为认定著作权人的依据。来源:中国法院网、西安中院(2017)陕01民初52号

这一裁判规则提示了一个值得拍卖和收藏市场正视的问题。银盐原作的物权凭证,与摄影作品著作权归属的证明,是两条独立的链条。持有原作不等于持有著作权,原作的价值评估也不宜以著作权归属作为隐含前提。

人身权保护期没有期限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第二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作品的发表权及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财产权,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陈长芬先生于2026年9月7日逝世,其著作财产权由继承人依法在保护期内继受,受保护期限延续至2076年12月31日。来源:中国政府网

与之并行的是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受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中国法院网

将这两条放在一起看,家属在此次事件中表达的反对意见,其法律基础并不依托于对作品物权的控制,而依托于对著作人身权与死者人格利益的维护。这一区分,是理解整起争议的关键。

“致敬”与“不销售”的效力边界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列举了十三类可以不经许可、不付报酬的合理使用情形,适用范围清晰。以展览方式使用摄影作品的完整系列,并配以公众号推文、展览前言等衍生物料,不落入其中任何一类。致敬的动机和公益的定位可以影响过错的认定和责任的承担方式,无法替代授权本身。

从产业角度看,这一环节的疏漏在中国摄影界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展览、画册、公众号、短视频的授权链条常常被简化为一句“我们跟作者关系很好”。此次事件说明,关系的熟悉程度与授权的完备程度之间没有替代关系。

五、给摄影界的六点提示

  1. 办展前先取得三份文件。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合同、肖像权人许可使用合同、著作权人的身份与权利证明。若著作权人已故,应向继承人取得许可,并留存继承关系证明。
  2. 区分物权凭证与著作权凭证。收藏合同解决原作归属,作品使用许可解决著作权归属。两者需分别签署,分别留存。仅有前者,不足以支撑展览的完整合法性。
  3. “来源合法”需要可查证的痕迹。拍卖图录、成交确认书、交割单据、公私洽协议、画廊发票,凡能串联流转链条的文件都应保留。口头的来源说明在争议发生时没有证明力。
  4. 警惕原件与复制件的界线。摄影作品的“原件”在实务中不是自动成立的事实。银盐原作的认定、拍摄年代、冲印年代、签名状态、有无著录,都影响其定位。相关判断宜引入第三方档案,而非由交易双方自证。
  5. 关注逝世后50年内的授权窗口。摄影家的著作财产权在逝世后由继承人继受,保护期长达50年。这50年内,任何展览、出版、传播行为都需要与继承人建立授权关系。晚年作品与遗作尤其如此。
  6. 把与家属的事前沟通作为固定流程。涉及刚离世的摄影家时,事前沟通既是法律义务之外的伦理要求,也是成本最低的风险控制方式。此次争议之所以在两天内升温,起点正在于这一步的缺失。

六、尚待核实的事项

本网将继续关注,以下事项目前尚无公开信息支撑,不作推断。

一、展览实际展出的作品,是否即2016年华辰秋拍影像专场LOT 232项下撤拍的那批作品。

二、该批作品从拍卖公司撤拍后的完整物权流转链条,是否留存可查证的书面凭证。

三、全视影像画廊与陈长芬先生家属、北京陈长芬艺术中心之间,是否已就后续事宜建立沟通。

四、展览的实际展期、展出规模及是否已经开幕。

七、结语

一位拍摄长城六十余年的摄影家离世不满一个月,围绕其作品的争议已然发生。这本身就说明,中国摄影作品市场的基础设施还不如人意。

美术品市场有拍卖图录、成交记录、展览著录构成的锚点,真伪与价格的判断有迹可循。摄影作品因为可复制性,原作与复制件、手冲与后印、签名与无签名之间的界线,长期依靠市场口耳相传而非档案支撑。一旦进入争议,双方都难以拿出足以服人的凭证,公共讨论便容易滑向立场对立。

建立摄影作品的原作认证、展览著录与流转档案,是行业应当补上的一课。中国摄影在线自2009年起连续举办经国际摄影展览,澳门十届、珠海八届,建立起了众多摄影师个人主页,二十余年间记录并保存了大量中国摄影展览与活动的公共信息。这类档案的公共价值,在此次争议中体现得相当具体。有据可查的记录越多,无据可依的表述越难成立。

尊重版权,最终指向的是对创作者和作品的尊重。这一点,与致敬的初衷并不冲突,反而是致敬得以成立的前提。

烽火台瞭望

  1. 主办方致歉声明承认三项过失:未与家属沟通、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推文用词不当。致敬的动机与不做商业销售的定位,可以影响过错认定,无法替代授权。
  2. “在一次拍卖会上私洽购得”这一表述混合了私下洽购与拍卖成交两种情形。公开记录显示该标的最终状态为撤拍,未上拍、未成交。画廊若掌握成交确认书或私洽协议,宜予公开。
  3. 作品的真实性、来源的合法性与使用的授权属于三个不同层面。藏家持有原作仅有原件陈列的法律依据,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权利仍归作者及其继承人。
  4. 摄影作品的“原件”认定存在实务难点。持有底片的人可以认定为著作权人,仅有拍照记录而无底片的,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依据。物权凭证与著作权凭证是两条独立链条。
  5. 建立摄影作品的原作认证、展览著录与流转档案,是行业应当补上的一课。有据可查的记录越多,无据可依的表述越难成立。
◆ 烽火问答

当一位摄影家逝世后,其作品的展览、传播与授权应遵循怎样的伦理与法律边界?致敬展如何避免“未经许可”的越界?欢迎在 中国摄影在线(cphoto.net)评论区留下你的观点,或电邮 zhcvl@qq.com。

《烽火台·新声》由中国摄影在线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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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来源

  • 中国摄影在线《关于杭州“长城”陈长芬作品展的说明》,2026年9月29日。https://www.cphoto.net/article-207220-1.html
  • 全视影像画廊《关于致敬经典〈长城〉陈长芬银盐作品展相关问题的致歉声明》,罗勇署名,2026年9月30日。
  • 华辰拍卖《华辰2016年秋拍丨影像十年》,LOT 232 陈长芬 长城(36张)。https://huachenauctions.com/hc_show.aspx?id=182
  • 凤凰网财经《【观察】华辰十周年影像:跌撞中成长》,2016年11月。https://finance.ifeng.com/c/7Zxvz7nrg9m
  • 新浪图片《华辰拍卖15周年·影像10周年 2016年秋季拍卖会》,2016年11月8日。
  • 中证网《华辰2016年杭州拍卖会10月26日举槌》,2016年10月20日。
  • 中国政府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2020年11月11日。https://www.gov.cn/xinwen/2020-11/11/content_5560583.htm
  • 浙江省人民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国家主席令第62号)。
  •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https://cpc.people.com.cn/BIG5/n1/2020/0602/c419242-31731828-4.html
  • 中国法院网《美术馆未经许可使用捐赠作品构成侵权》,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初52号。
  • 衡阳日报《陈长芬的影像长城》,2026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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