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中国摄影在线 › 首页 ›摄影资讯› 在线热点 › 查看内容

摄影作品的边界

2026-10-2 14:29| 发布者:zhcvl| 查看:61| 评论:0|原作者: 在线评|来自: 中国摄影在线

摘要:烽火台观察 第 057 期 致歉之后,摄影是一门关于“看见”的艺术,也是一门关于“边界”的行业。一张照片能被怎样使用、由谁决定、收益归谁,这些看似技术性的问题,恰恰是摄影作为一门职业得以成立的基础。 ...
 
烽火台观察
瞭望影像现场 · 传递行业新声
第 057 期

致歉之后,作品的边界仍需厘清

从杭州《长城》陈长芬银盐作品展说起
【烽火观察】
9月30日,杭州《长城》陈长芬银盐作品展主办方某影像画廊发布致歉声明。这份署名画廊负责人的声明,承认了三项过失,也给出了“致敬展出、不做商业销售”的定位。致歉是必要的,也值得肯定。但致歉不等于结案。声明留下的若干空白,尤其是作品来源的表述、著作权与原件所有权的关系,仍需被追问清楚。

一、致歉把问题推回了起点

声明承认的三项过失是:事先未与陈长芬先生家属沟通以取得理解和支持;未经许可在公众号推文中使用先生的《日月同辉》和他人拍摄的先生肖像作品;推文部分用词不当。

三项之中,第二项尤其值得单独提请注意。作品《陈长芬先生在黄河壶口创作中》被采用于该画廊的网络宣传,使用之前未取得作者授权。正是这一未经授权的使用,造成了“家属参与”的误解,并已成为此次家属维权的焦点之一。

一句“未取得授权”,轻描淡写,却触及了整个事件最核心的问题:谁有权决定一件作品以何种方式、在何种场合被看见。

需要一并说明的是,陈长芬先生于2026年9月7日逝世。本网9月29日发布说明时,家属代表已明确告知:对杭州该展览,本人及家属从未参与、亦不知情,近期不会就先生作品开展任何商业行为。家属在悲痛之际的这一表态,清晰、克制,也应当被尊重。

二、“私洽购得”:一句需要被追问的话

声明称,作品系2016年藏家“在一次拍卖会上私洽购得”。

本网核查到的公开记录显示,涉案作品未检出可佐证的拍卖成交记录。以2016年11月北京华辰拍卖秋拍影像专场为例,陈长芬《长城》(36张)列为 LOT 232,最终状态为撤拍,未上拍、未成交。

我们无意预设结论。拍卖实务中,委托方在预展期间与买家私下洽购后撤回标的,确属常见操作。来源合法与未经拍卖成交,并不必然冲突。

问题出在表述本身。“在一次拍卖会上私洽购得”这一句,把“私下洽购”与“拍卖成交”两种性质不同的情形揉在了一起,很容易使公众理解为存在一次拍卖成交记录。而这两种情形留下的凭证截然不同:拍卖成交会留下图录、成交价与成交确认书;私下洽购通常不会。

所以我们的追问很具体:画廊若掌握成交确认书、私洽协议或交割单据,宜予公开。这不是刁难,而是把一句模糊的话,还原成可以查证的事实。

三、原件在手,不等于权利在手

这起争议中,一个被反复混淆的命题是:买到原作,是否就拥有了使用原作的全部权利?

答案是否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条规定,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改变著作权的归属;但美术、摄影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这意味着,藏家持有银盐原作,仅在“原件陈列”这一项上有法律依据。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权利,仍归作者及其继承人。来源:中国政府网

换言之,把一件原作挂上墙,和把它的图像印成画册、发在公众号、做成海报,是两件法律性质完全不同的事。前者有依据,后者需要许可。

声明中提到“不做商业销售”,这一表态值得肯定,但它影响的是过错的认定,不能替代授权本身。是否营利,从来不是判断是否构成侵权的前提。

四、还有两条不能绕过的底线

除著作权外,本案还涉及另外两层权利。

其一是人格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使用他人拍摄的先生肖像作品,以及先生本人的肖像,需要肖像权人的许可,这与谁拥有那张照片的著作权,是两个问题。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其二是著作人身权与财产权的保护期。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第二十三条规定,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陈长芬先生离世未久,其作品的全部权利均处在完整的保护期内,没有任何一项进入公有领域。

五、办展之前,应当备齐的三类文件

这起争议的价值,不止于个案的是非。它给整个摄影展览行业提出了一个可以被标准化的要求。

我们认为,办展前至少应当取得三类文件:

类别内容说明
著作权人许可作者已故的,应取得其继承人书面许可须明确载明使用方式、范围与期限
肖像权人许可涉及可识别自然人肖像,或使用他人拍摄的肖像作品的需肖像权人授权
权利归属证明收藏合同 + 使用许可前者解决原作归属,后者解决著作权归属,不可互相替代

来源合法,应以可查证的书面凭证为支撑,口头说明在争议发生时没有证明力。

这三类文件,缺一不可。作品的真实性、来源的合法性与使用的授权,属于三个不同层面。其中任意一项成立,都不能免除另外两项的义务。

结语:边界感,是摄影行业稀缺的专业性

摄影是一门关于“看见”的艺术,也是一门关于“边界”的行业。一张照片能被怎样使用、由谁决定、收益归谁,这些看似技术性的问题,恰恰是摄影作为一门职业得以成立的基础。

致敬一位摄影家,最好的方式是尊重他一生所守的规矩,审慎对待其作品的每一次呈现。陈长芬先生用几十年时间拍摄长城,留下的是作品,也是对影像的理解。理解他的最好方式,是让这些作品在清晰、合法、体面的秩序中被观看。

致歉是一个好的开始。接下来,请把凭证公开,把授权补齐,把边界划清。

本网将继续关注此事。

烽火台瞭望

  1. 致歉不等于结案。声明承认三项过失,但作品来源的表述、著作权与原件所有权的关系,仍需被追问清楚。
  2. “在一次拍卖会上私洽购得”这一表述混合了私下洽购与拍卖成交两种情形。公开记录显示该标的最终状态为撤拍,未上拍、未成交。画廊若掌握成交确认书或私洽协议,宜予公开。
  3. 原件在手,不等于权利在手。藏家持有原作仅有原件陈列的法律依据,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权利仍归作者及其继承人。“不做商业销售”不能替代授权。
  4. 办展前应当备齐三类文件:著作权人许可、肖像权人许可、权利归属证明。收藏合同解决原作归属,使用许可解决著作权归属,两者不可互相替代。
  5. 边界感是摄影行业稀缺的专业性。致敬一位摄影家,最好的方式是尊重他一生所守的规矩,让作品在清晰、合法、体面的秩序中被观看。
◆ 烽火问答

当一位摄影家逝世后,其作品的展览、传播与授权,应遵循怎样的伦理与法律边界?致敬展如何避免“未经许可”的越界?欢迎在 中国摄影在线(cphoto.net)评论区留下你的观点,或电邮 zhcvl@qq.com。

《烽火台·新声》由中国摄影在线出品
瞭望影像现场 · 传递行业新声
cphoto.net

参考来源


路过

雷人

握手

鲜花

鸡蛋

相关阅读

最新评论

联系客服 关注微信 下载APP 返回顶部